用好頻占費政策讓無線電管理之路越走越寬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有限的自然資源,是國家重要的、稀缺的戰略資源。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使得有限的頻譜資源與不斷增長的頻譜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運用經濟手段,依法收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科學、有效地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使有限的資源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利用收繳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專項用于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和業務監管、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研究和開發,這對于保證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促進無線電新技術和新業務的快速發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現行頻占費的征收和轉移支付政策
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的目標就是要實現頻譜資源供求平衡,實現頻譜資源效益的最大化。按照國際慣例,為了緩解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供需矛盾,世界各國都要對使用頻譜資源進行收費,以提高頻譜資源的利用率。目前國外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取方式主要有成本回收法、收益法、行政激勵法以及拍賣法等,而且將收取的頻率占用費都用于無線電管理事業。如美英等國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拍賣收入主要用于補貼政府的公共安全無線系統建設和對無線基站的監管等。
我國自1986年開始,參照國際慣例,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征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從1998年起,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無線電管委員會聯合發布了《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1998]218號)(以下簡稱“218號文”),制定了11大類無線電臺(站)的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要求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并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隨著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不斷開發利用和無線電新業務、新技術的快速發展,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分別關于“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條關于“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原則”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原信息產業部、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605[FS:PAGE]號)(以下簡稱“605號文”),調整了“218號文”中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取辦法和標準,規定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其分配的頻率總帶寬向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運營商統一收取,全部上繳中央財政,然后采用因素分配法轉移支付給地方,支持地方無線電管理事業的發展。2003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又聯合下發《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00號),將三大類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補充列入“218號文”,并統一執行“605號文”的收費規定。
為基礎和技術設施建設提供了資金保障
執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11年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全部上繳中央財政,按照國務院關于“將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主要用于無線電管理及無線電安全設施建設”的指示精神,每年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轉移支付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為全國各地的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建設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全國各地已建成超短波固定監測站和移動監測站若干個,配置各類可搬移式和便攜式監測設備若干臺(套)等,構成了能夠覆蓋全國各大城市主城區的無線電監測網絡。同時,建成了省級無線電設備檢測實驗室,全部通過了省級計量認證,其中有近一半無線電設備檢測實驗室通過了國家實驗室認可。還建成了全國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信息網絡,實現了信息互聯互通。
全國無線電管理機構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成功地開展了大量無線電頻率監測、干擾查處、設備檢測等工作,有效地加強了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較好地保障了各類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和無線電電波秩序。特別是出色地完成了如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神舟”系列飛船發射、汶川和玉樹抗震救災、國事外交活動、防范利用無線電設備進行考試作弊等一系列重大無線電安全保障任務,得到了各級黨委和政府及社會廣泛的肯定與好評。
推動無線電管理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無線電管理工作于1986年由部隊移交地方政府時,全國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基本處于空白狀態。自2002年實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以來,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經過多年的努力建設,雖然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已達到了一[FS:PAGE]定規模,但與目前無線電管理的繁重任務需求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遠遠不能滿足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監測需求。因此,保留現行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繼續大力支持地方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是十分必要的。
有利于保證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專款專用。按照現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的規定,“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安排的支出”屬于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需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門用于支持各地的無線電管理事業發展。11年的實踐證明,由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是中央財政向各地轉移支付的專項經費,有明確的規定用途,因此各地財政對這筆專項經費的管控是嚴格的,基本上保證了專款專用,從而使得全國的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如果改變現行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將會大大削弱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規定用途的管控力度,就難以保證專款專用,必將嚴重滯緩剛剛起步的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建設步伐。
有利于科學布局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無線電波的傳輸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對頻譜資源以及電波秩序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因此,客觀規律要求無線電管理的技術設施建設應當從全國一盤棋的層面來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實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以來,中央財政結合國家無線電管理“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部署,在滿足中央本級無線電管理任務和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需求的前提下,會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各地無線電管理任務輕重緩急,嚴把建設項目審核關,按需分配轉移支付資金,較好地避免了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的無序建設、盲目建設和重復建設。如果沒有現行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把不住各地建設項目的審核關,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就很難實現全國一盤棋的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
有利于不斷提升無線電管理技術水平。近11年來,我國的無線電管理事業得益于實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整體管理技術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從全國范圍來看,由國家級已建的無線電短波、衛星監測網,省和地市級已建的VHF/UHF無線電監測站、移動式和可搬移無線電監測設施設備組成的無線電短波監測網,架構科學、層次清晰,比較符合各個級別管理任務和管理水平的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講,應當繼續實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這樣有利于國家從宏觀上加強[FS:PAGE]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的頂層設計,科學分配轉移支付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指導各地按需建設,分層建設,從而逐步形成國家級、省和地市級配置恰當,既能適應各自任務需求,又可實現標準統一、性能先進、互聯互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有效地整體提升無線電管理技術水平。
有利于保障無線電事業健康安全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等新技術和新業務的出現,對無線電頻譜劃分、頻率協調、臺站管理模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觀上需要不斷加強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建設,逐步提高無線電監測網絡的覆蓋率和技術水平,方能適應管理需求。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已建成的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既要逐年增加運行維護費,又因使用周期將至需要及時更新和補充。加之無線電具有開放性、易干擾性的特點,還存在著無線電信息安全問題。諸如全球衛星搜救系統、航空無線電導航、高速鐵路列車調度、衛星通信業務、公眾移動通信等,都與國家安全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息息相關,保護各類無線電業務的信息安全至關重要。因此,為了有效保障無線電事業的健康安全發展,就當前乃至今后很長一段時期來看,繼續實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轉移支付政策,充分利用這筆經費,在全國加快建設覆蓋面廣、布局合理、技術先進、功能齊備、安全高效的無線電監測網,更好地為經濟社會和國防建設服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實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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